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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珂教授在人民大学学术沙龙上谈小产权房

很高兴能参加咱们这个沙龙。在我还没有来的时候,我想讨论小产权可能是个小问题,来得人不会多,没想到这么多同学都来了。这个问题为什么大家都这么有兴趣?肯定有一个背景。我想大致有三:

第一是《物权法》颁布之后,大家的权利意识比过去强了。小产权?我权利要是小了,这可值得考虑,肯定大家比较有兴趣;第二是房子贵了,现在确实像主持人说的那样,房子这么贵,咱们毕业的这些学生,我毕业的学生和我说,我从外地到北京学习,毕业之后在不能好不容易找了一个工作,买房子都买不起,不光爸爸妈妈掏钱、爷爷奶奶、未来的岳父岳母一起掏钱。房子贵了大家就该想怎么样才能买到便宜的房子。第三个背景是小产权大问题,确实是大问题。

所谓的大问题在于这么几个方面:1、房子不管是小产权还是大产权,对于我们每一个公民来说,确实是财产性收入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它的权利的大和小,是不是稳定,法律能不能保障,这当然是一个大问题;2、刚才主持人说的小产权,我感觉还没有说全。小产权在咱们社会和房地产业乃至整个物权角度上,范围越来越广。

我给大家举个例子,有一所大学校长找到我们,你帮着我们论证论证,我们现在校园不够,想盖点房子,现在地价又这么贵,好地也不太多。法大弄到昌平去,老师同学都有意见。现在有这样一个消息,有一个农村乡政府和咱们谈,他那块地打算长期租赁给咱们,他的地在北京市叫做适肺工程,那里上风上水,种很多树对北京市的空气质量能起到很好的作用。但是国家不允许它这块地开发房地产和搞什么大型建设的项目。人家乡里和咱们商量,咱们不弄大产权,不搞开发项目,咱们就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一些集体公益性事业,以这种名称盖一些房子。房子你们大学拿去用,象征性的给我们点钱,主要是给我们解决一些农村就业,都在你这大学里工作,食堂里、物业里,这不是很好的事吗?校长就征求校部方方面面的意见,大家都支持。这个地可是太好了,我们可知道。盖教学楼好,盖教工宿舍更好,我们都搬那里去住,房子又便宜,旁边都是森林,多好。这个事让我搅梁了。我说要小心,我给电视台的一个节目讲过购房陷井,陷井太多,这弄不好又是一个陷井。这个产权不是法定的,没问题的时候好办,出了问题法律不能有效的保护你,你和农民是讲不了理的。后来校长说,这样咱们把政府的有关官员请来。正好海淀区主管城建的许副区长和我是好朋友,我把他请来了。老许说,这个事这么说,在我任期内我可以保证你出不了问题。校长一听这个事算了,绝对不能干。当时这个大学有一个院在那里搞租地建房小产权证,不久就出了问题,很难解决好。所以我们说小产权大问题,范围已经不是一个大家买一个住房什么的,现在很多这样的问题,包括开发商和农民小产权的争议也是有的,大问题现在范围越来越大,而且法律问题复杂。这里首先涉及的民法问题就不再讲了,我不班门弄斧,这里有王教授和这些民法的权威们。

我感觉这在法律上有《物权法》的问题也和我国土地制度这种独一无二的二元结构相关。城市是国有土地,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二元结构古今中外这是一个创举。他的问题也是很独立的问题,你从国外找不到现成的经验解决这个问题。这种情况也造成了房地产业畸形的发展。中国的房地产必须在国有土地上发展,农村土地先要征,征完了变成国有土地,这有很多的财富发生再分配,利益关系非常复杂,而这种利益格局人人都认为存在着极大的不合理。而且建设部刚才的通知,城市人不准到农村去买房子,严格的说,从《宪法》上、从《物权法》上有没有依据?都是人啊。过去不让农民到城里工作,现在农民到城里工作了,到城里买房了,为什么城市人不能到农村买呢?违不违宪啊?这个东西合不合适啊?法律问题非常的复杂。说它是大问题,还表现在有可能影响社会的安定。因为住房是人的基本生存条件,你这个问题发生了问题,直接对社会的安定是有影响的。3、它不纯粹是法律和制度的问题,带有一定的博弈性。博弈是游走制度边缘的,人的智慧可以左右,而且人的智慧可以对结果有制约的作用。在博弈这个问题上,大家别小看中国的农民,中国的农民博弈的能力非常强的。改革开放怎么来的?就是农民博弈来的。安徽小岗村承包,这就是一种博弈。现在的博弈,我们说到小产权房,我就容易联想到一个事物,我在工厂的时候,文化大革命后期提出了一个口号,叫割资本主义的尾巴。小产权房有点类似于那时候的资本主义尾巴。那时候我们在工厂的时候,工人在农村盖房,工厂说我现在穷,给你分不了房子,你在家里盖,我给你出工,而且工厂还把过期的水泥、包装箱的破木头贱价的卖给工人盖房。这些工人还把开荒精神挪到工厂来。工厂中间有空地,说这个地荒芜了可惜,要开荒种点东西。当时人们看到的这种所谓资本主义尾巴的事物就有这种观念,是游走于制度的边缘,法律不保护它又没有绝对的禁止它,就看你敢不敢干,有没有博弈的精神和能力,现在的小产权房有点类似于这种性质。这个尾巴该不该割我们来讨论。

第二个大问题,利益结构分析。 我们遇到任何一个复杂问题的时候,我们学法律的要从利益结构分析来看,而不是先看法律怎么规定的。我们研究问题就要从根上来研究而不是看现行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在利益结构中我们要看包括哪些利益主体,哪些人在这里获得了利益,哪些人吃了亏了,这些人有没有可能发生冲突。在小产权房利益主体有这么几种,一个是城市的居民,第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政府、发展商,至少有这么几个主体。从利益内容上看更加复杂。我把利益内容概括了九点。一个是居住生存利益,人得要住个房子。第二不动产财产利益;第三是宅基地利益,这就是农民的,刚才主持人说的小产权房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实际上这个提法不是特别的准确,宅基地是独立的法律概念,集体建设用地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业或者是公益事业用的地,宅基地是一种地,而且小产权房有些就是宅基地上建的。第四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级差地租利益,有可能级差地租,土地涨了。第五是农业方面的利益,要是建房子,把耕地占了,对农业都有影响。第六农村社会保障利益,中国的土地和大多数国家的土地是不相同的,他的功能多了一层叫做农村社会保障功能,农民养命的功能,你都把这些地建了小产权房卖给城里人了,这部分农民的社会保障就没有了。第七是房地产商业利益,开发商还要有利益。开发商任志强对这个表态了,我猜想他反对这个,这和他们的利益是冲突的。第八是国家建设用地利益,土地尤其是城市周边的土地,国家都有规划的,将来国家规划我要建设什么什么事业,地都没了,都盖上小产权房了怎么办?最后是国家土地级差地租利益。国家很有可能把有些土地储备起来,等到级差地租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要合理的分配一些利益。

这九种利益按照数学模型上来看有八十一种冲突,可能还有别的利益。在这些冲突中的最主要的冲突有三种。第一种是不动产财产与农村集体土地级差地租利益,往往发生矛盾的时候,农民要回了地了都是级差地租有了。第二种集中的冲突是不动产财产利益与国家土地级差地租的利益,国家要征收这块地。最后是国家建设用地利益与集体经济组织级差地租利益的冲突,这是转到小产权房上,在我看来,最大的冲突就在这里,这三个冲突都集中在级差地租上,所以我感觉到,小产权房的核心利益冲突是在级差地租上。

第三个问题概括几句话,我们要解决这个冲突,我建议大家参照国际私法上,我们给它设计出几个冲突规范,又可以借鉴民法,陈华宾老师写的《物权法》里大陆法对土地不动产财产利益有一个利益结构的设计,当时分了五种,我在此基础上分了七种。第一要考虑的是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这是第一重要的,任何利益都要服从;第二是土地不动产生存性利益,如果涉及到生存问题了,不管是农民吃饭的问题还是城市人住房的问题,都是生存问题;第三土地不动产社会事业公益;第四是土地不动产资本性私益,市场下的经营;第五土地不动产资本性公益;第六土地不动产保有性公益,就是土地储备等问题;最后是土地不动产保有性私益。

除了七个层次以外,还要考虑利益关联性程度,以上的利益并不是重要性还有一二三四的排序,在我看来,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土地不动产资本性私益问题,这是矛盾、各种法律关系最集中的表现在资本性私益,第二是不动产生存性私益。第三是不动产资本性公益,第四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小产权设计了国家安全,但是影响面不是那么大。第五是不动产社会事业公益,盖大学医院等,重要性在第五。第六是不动产保有性公益。第七是不动产保有性私益。(本文系周珂教授演讲稿,编辑整理)。

回到前面的问题,这个尾巴该不该割?在我看来不要割,为什么?中国的土地制度有它不合理的问题,不合理的问题根据中国的国情还要保留它,就是我们的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制度。这个东西在我看来是不合理的,但是符合中国的国情。这么多的农民不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不给农民养命田,这个国家就乱了。在这个制度不合理的大前提下,而且在不得以保持这种制度的前提下,就需要某些制度来解决不合理制度带来的问题,也可以叫做以毒攻毒吧,这可能说得有点不大好听。

另外,我们要在理论上明确,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的属性,这在物权法上没有明确,应不应当明确?明确了之后这个物权可不可以扭转?这都是要在制度上解决。在具体处理上,我感觉要把农村建设用地的小产权房和宅基地小产权房区分开。在我看来,宅基地小产权房可以用合同法来处理,集体建设用地小产权需要解决一个物权法的问题,这个集体用地使用权能不能物权化。另外我还有一个建议,对小产权房如果法律不禁止,应当率先对小产权房开征物业税。关于物业税学者有不同的看法,说在美国物业税类似于我们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两条线,因此在中国还要两条线征,这不合适。中国有土地出让金,在现行情况下就不要土地出让税,这可以把坏事变成好事,让中国的房地产业逐渐的把土地出让金向不动产税过度。

最后要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严格限制暴利,限制奢侈浪费土地资源。暴利是通过小产权房获取暴利,当然现在的小产权房大部分都是非暴利性的,如果有暴利性的法律应当严格制止,不得奢侈浪费土地资源。小产权房据我知道,有些不是为了生存的需要,他没有房子住了,买不起贵的房子,而是他看清了山清水秀的地方,这样的小产权房法律应当严格的禁止,在我看来应当区别的处理,如何区别的处理,在法律没有制定出来之前,要靠法官的智慧,要靠律师的智慧,我也看到有的律师对小产权房提出了一些处理得方案,充满着智慧。这些都是很有益的,对完善这个制度都有积极的作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