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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和集资建房有什么区别?

集资建房是改变国家和单位承包建房,政府、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分担建房成本,从各方集资建房而不是通过市场购买的传统体制的一种住房。“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不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其产权证不是国家房管部门核发的,而是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核发的,故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远离市区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本单位占用的土地筹集资金,建设合作建房。参与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必须限于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都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土地使用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收购或者新购买的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不得从事集资合作建房建设。单位筹集的合作建房资金不得出售给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

买小产权房怎么办

小产权的房子如果已经购买,国家不发产权证,会给以后的购房者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后果。应该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小产权房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同情况,买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如果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取得产权证,且房屋是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且买受人不是当地居民,鉴于可能存在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购房款是最直接的方法。

2.如果购买当地居民的农民住房或从他人处购买有产权证的“红证房”,且已交房款,房屋已入住,但无法办理过户,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3.购买了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并取得当地乡镇政府颁发的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的,可以自行居住或出租,也可以出售给当地户籍的居民。

4.如果是在建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商品房项目,在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后,按照现行土地管理规范完成征地手续,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商品房项目,并采取可能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