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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定金”有别要分清

  漳州新闻网讯(郑爱国)刚交订金要购物,后慎重考虑不想买,要求商家退还订金却受到商家的无理拒绝。无奈之下求助315,在执法人员的调解下,该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1月14日下午两点多,龙海市消费者程先生到某家具床垫经营部,当场交了订金500元向商家订购床垫,随后慎重考虑,想过一段时间再买。当天下午3点多钟,程先生找到床垫经营部的经营者退订,要求退还订金500元,却遭到经营者以既交订金订货,不买是不能退订金为由而拒绝。

  龙海市12315投诉台接诉后,,经调查核实,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315执法人员认为,消费者向经营者在1小时前订购的商品是床垫,交的是“订金”而非“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明确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然而法律对“订金”却没有明确规定。“定金”和“订金”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定金”具有担保作用,而“订金”不具担保作用(即使有也是给付方对接受方的单方保证)。所以如果当出现上面情况中这种购物纠纷时,商家有权不返还消费者之前支付的“定金”;如果之前支付的是“订金”,除扣除部分违约金外,消费者可以要回部分订金。鉴于消费者交订与退订时差只有1个小时,经营者也尚未开工加工订制产品,没有给经营者造成任何损失,也称不上违约,理当退还消费者的“订金”。如果商家自己将“订金”私自理解为“定金”,不退还消费者的“订金”是错误的。在执法人员的现场调解下,经营者现场退还了消费者程先生的“订金”500元。

  “订金”与“定金”读音一样,但在法律上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龙海315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家用商品遇到需要交预付款等情况时,一定要谨慎识别自己交的是“订金”还是“定金”,以便将来出现纠纷时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