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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功集团迟发年报5亿募资挪转 董事长金良顺吃警示函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9号)显示,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集团”)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3.2.2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于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截至目前,精功集团尚未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金良顺作为公司董事长,,对上述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将5.57亿元募集资金转给他人使用,其中3.92亿元在浙江证监局现场检查前已转回精功集团募集资金账户;其余1.65亿元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浙江证监局督促下转回。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精功集团及金良顺分别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精功集团及金良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精功集团内部控制和募集资金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精功集团及金良顺应当在2019年7月26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3.2.2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和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分别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和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分别向本所提交并披露至少记载以下内容的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但债券募集说明书在发行时已经披露相关内容的除外:

  (一)发行人概况;

  (二)发行人经营与公司治理情况;

  (三)上半年财务会计报告或者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四)已发行未到期债券募集资金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使 用情况及履行的程序、年末余额、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运作情况,并 说明是否与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计划及其他约定一致;募 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应说明已经履行的程序及是否符合募集说 明书的约定;

  (五)已发行且未到期债券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信用 跟踪评级情况(如有)、增信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债券本息兑付情 况、偿债保障措施执行情况及是否存在偿付风险,报告期内债券持 有人会议召开情况等;

  (六)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 冲突情况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如有);

  (七)债券募集说明书载明的发行人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八)涉及和可能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影 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事项;

  (九)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精功集团有限公司、金良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金良顺:

  经查,我局发现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3.2.2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于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金良顺作为公司董事长,对上述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将5.57亿元募集资金转给他人使用,其中3.92亿元在我局现场检查前已转回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其余1.65亿元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我局督促下转回。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金良顺分别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金良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和募集资金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及金良顺应当在2019年7月26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