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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试点城市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

2011年1月28日,中国开始在上海和重庆征收房产税。在过去的两年里,试点政策在取得成果的同时出现了一些问题。在中国的上海,对重庆市物业税试点现状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现行的试点物业税征收措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房产税试点城市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

近年来房产税试点城市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是这样的,就是我国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涨,房产税试点城市的财产税在经济改革的重要议程上一再被提及。2011年1月28日,中国开始对房产税试点城市上海和重庆的两个城市征收房产税,对居民住房征收的财产税开始在中国实行。

首先,对房产税试点城市上海市和重庆市试点物业税的现状和有效性进行了分析根据目前的上海试点项目,当地居民家庭新住房和第二个或更多非本地居民家庭的新住房物业税,房产税试点城市按房价高低分别暂定0.6%和0.6%。房产税试点城市中的重庆市是第二套房产税,高于独栋商品房的住房,新买的新房或当地员工,税率为0.5%至1.2%。

二财产税改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立法过程不合理

税收是强制性的,不流动的,任何税收征管及其变更,都应由州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税收行为,调整税收关系,以保证税收的合法性。从现在开始,上海和重庆的方法只是地方政府的决定,其物业税的基础只是“国务院第136届行政会议的精神”。事实上这两个城市的住房联系税收和当前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非商业物业税”不是矛盾的,严格的说,不符合法律原则“税”,缺乏一个坚实可靠的法律支持,实施带来一定的困难。

财产税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税收是强制性的,流动的,无税收征管及其变更的,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税收行为,调整税收关系,确保税收的合法性。从现在开始,上海和重庆的方法只是地方政府的决定,其物业税的基础是“国务院第136届行政会议的精神”。事实上,两个城市住房税和现行的房地产税是临时性的“条例”非商业财产税“不矛盾,严格地说,不符合法律原则的“税收”,缺乏坚实的法律支持,使其难以实施。

房产税试点城市的改进措施

加快房产税立法工作

中国的“税收法律原则”表明,主体和纳税人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收取并缴纳税款。财产税法规也应遵循这一原则。房产税关系大量家庭的切身利益,因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和税收,纳税,纳税,税收和其他税收因素,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说得更清楚一点,这样对房产税试点城市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应该受到保护,提高税收遵从,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