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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男子花2万元向他人买集资房指标 苦等10年卖家反悔

  花2万向他人买集资房指标

  苦等10年卖家反悔

  法院:双方契约无效,卖方退钱

  南国都市报10月18日讯(记者 王天宇)十多年前,在海口生活的吴某向他人购买对方单位集资房的购房资格,并签订了契约,如今对方欲毁约,还将吴某告上法庭。

  2005年8月24日,文某与吴某签订契约,约定文某将自己所在单位集资购房的购房资格转让给吴某,转让费为2万元,该房产权归吴某长期使用及所有,大岭山,双方不得违约等。协议签订后,吴某向文某支付了2万元转让费及2万元购房报名费。

  但此后的十多年时间,文某所在单位都没有集资建房。2015年6月5日,文某所在单位下发集资建房分配方案,方案中写明职工不得将分配的房产私下交换或转让;如私下转让,单位不办理过户手续,不提供过户资料。

  文某找到吴某希望解除契约协商退钱,并表示愿意给予一定补偿,但吴某不同意。对此,文某向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与吴某于2005年8月24日签订的契约,同时向吴某返还4万元及利息。

  吴某辩称,“公司禁止转让”等完全是文某的托词,松岗,真正的原因在于,因房价暴涨,文某企图收回购房资格另行转让他人,以牟取高额的转让费。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认为,虽然文某、吴某签订契约,约定文某向吴某转让购房资格等,仅为两人私下的行为,吴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文某单位同意二人私下转让购房资格。且现单位已明令禁止单位职工私下转让单位集资房。故法院认定文某、吴某通过签订契约转让购房资格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契约无法继续履行。

  法院判决解除文某与吴某于2005年8月24日签订的契约,文某还应向吴某支付4万元及利息。一审宣判后,吴某不服提出上诉,海口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