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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出现小产权房?

回答“为什么会出现小产权房”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先解决一个小问题。即,建造房屋,何时取得所有权?

小产权房的意思是说,卖房的人可以享有所有权,可是买房的人不能取得。那么,卖房人的所有权怎么取得?

在土地上盖房子这种建造行为民法上的术语叫“事实行为”。跟“事实行为”相对的另外一个概念是“法律行为”,比如买卖合同就属于“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物权”也是法律上的概念,所有权是其中最典型的一种“物权”。这样就能大致看懂《物权法》第30条了。这条说的是:“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因为建造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从什么时候开始呢?“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建造行为完成就取得房屋所有权,也就是说,在自己宅基地上盖房子,房子盖好了自然就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需登记。

既然盖房人可以基于建造行为取得所有权,可不可以把它卖掉?

看起来不行。

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之前,住建部有一个《房屋登记办法》,第87条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通过交易转让房屋所有权,属于依“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情形,跟事实行为产生所有权不一样。区别是:建造完成,自然取得所有权,不必登记;但如果要通过交易取得所有权,必须登记。这意味着,如果你“取得”的房屋无法进入房屋登记簿,也就无法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

这时候会出现一个看起来很奇怪的问题。出卖人说,我的房子归你,钥匙给你,房子里的东西也全部归你,从此以后这所房子跟我没关系了。买受人说,好,没问题。可是,登记机关说,对不起,我不能给你办过户,买受人的名字不能登记在房屋登记簿里。买受人就会很困惑:出卖人说房屋所有权给我了,登记机关却说我不能取得所有权,深圳小产权房出售,那么我取得的是什么权利?为了指称方便,有人就说,取得的是小产权。因为这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所以就用“小产权”来便宜称呼。

但这其实是有问题的。在法律上,买受人或者取得所有权或者没有取得,只有这两种情况,没有中间状态。所以,“小产权”绝不会是一个法律概念,它只是在描述一个现象: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交易,并且都履行了,可是房屋登记机关不认可,国家不认可。当然,我们也可以说,既然国家不认可,这种交易就是非法交易,买受人不能取得任何权利,为什么非要称之为“小产权”?这么说在法律上好像没什么问题,可是太简单化了。现实中大量存在这种交易,大部分这种交易当事人之间也没有争议,买受人把自己当所有权人住着,出卖人也觉得这所房子被卖掉了,跟自己没关系了。现象存在,就需要有指称这种现象的概念。这是小产权房概念出现的原因之一。

更进一步。说这种交易“国家不认可”其实有点笼统。很多地方、尤其是乡镇一级的“国家”其实是认可的,楼岗村委,不仅认可,甚至还给予支持,因为,农村房地产交易至少表面看起来对各方当事人都是有利的,往往还是当地经济发展的推动力。

房屋登记簿设在县一级房管局,房屋买受人没有办法登入登记簿,可是他往往又需要一个房产证,否则对交易不放心。一些乡镇就说,好吧,乡里、镇里给你制作一个产权证。对当事人来说,乡镇当然代表着“国家”或者“政府”,他们给的产权证,当然也值得信赖,是交易合法性的保障。可是,乡镇不是法定的登记机关,没有权力颁发产权证。但你能斩钉截铁说买受人没有取得产权吗?乡镇也是一级政府,政府发给我的产权证,怎么能说是违法的?你说是完整的产权吗?好像也不是,乡镇毕竟不是法定的产权登记机关。怎么办呢?干脆就叫“小产权”吧。这是小产权房概念的另一个来源。

稍微小结一下。房子盖好后就取得所有权,这告诉我们,如果没有交易环节,仅仅是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盖房子,不会形成“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只是用来称呼交易环节中买受人地位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