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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本小产权房可以买吗(一锤定音!最高法院:绿本“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

 原副标题:库季!美国最高高等法院:绿本“小产权房”保险合约有效率! 作者:滕昭辩护律师项目组 发表文章:张茂荣 滕昭(

原副标题:库季!美国最高高等法院:绿本“小产权房”保险合约有效率!

作者:滕昭辩护律师项目组

滕昭项目组获得成功事例《备受瞩目!绿本小产权房:行大运保险合约均为有效率,原居民严禁许诺!》最高人民检察院裁决证实,Combray,毫无疑问!

裁判员要义:

1、拨给农地上的绿本房(非货品房)保险合约有效率;

2、农地采用权时限期满的房屋保险合约有效率;

4、已裁决确权但注册登记在别人赠与的房屋保险合约有效率;

5、哥伦比亚特区修法无法做为判定合约合宪的依照。

事例:王某(卖方)诉刘某(商家)房屋保险合约纠纷案件

该案高等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基本上此案:

所涉房屋为绿本“小产权房”,系QF172AA五层楼中的几层,与其它三层同一个本证注册登记在被告方深圳市福田区轻工业产业发展子公司(全称龙山子公司)赠与;

1986年6月,房屋被龙山子公司入股其它子公司,后经不同高等法院多次裁决、转让,多次易手;

2009年3月12日,刘某与王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4月2日又重新签订并经广东深兴辩护律师事务所见证,以239万元卖于王某;

2011年3月10日,刘某委托辩护律师向王某发出《辩护律师函》,函告王某解除《房屋转让协议》、返还房屋、收回购房款以及其它事项;

2012年7月17日二审裁决合约合宪后,刘某将所涉房屋高价转让给被告方。

卖方起诉:

商家反诉:

第一回:一审裁决,合约有效率

第二回:二审裁决,合约合宪

第三回:省检院抗诉

二审裁决后,王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3月27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高等法院提起抗诉,认为二审裁决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第五回:省检院再抗诉

第七回:美国最高高等法院提审,合约有效率

2017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裁决: 

1、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高等法院(2015)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27号民事裁决;

3、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99号民事裁决;

4、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高等法院(2011)深南法民三初字第738号民事裁决。

第八回:“执行闹剧,一个人的独角戏”——商家申请执行,主动支付执行款,最终败诉后又申请执行回转!

终本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高等法院提审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高等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绿本房”、“拨给农地”、“超期农地”、“未分证房”、“别人赠与房”保险合约均为有效率!

6、“绿本房”合约有效率并不等于没有风险,推荐阅读《备受瞩目!绿本小产权房:行大运保险合约均为有效率,原居民严禁许诺!》“滕昭说”查看购买风险。

附深圳"绿本房"简介: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颁发绿皮《房地产证》:

(一)以行政拨给方式获得的农地采用权;

(二)在行政拨给的农地上建成的房地产;

(四)在缴付协议地价款的农地上建成的房地产;

(五)获得减免地价的农地采用权;

(六)在减免地价的农地上建成的房地产;

(八)农村居民私人住宅;

(九)房地产注册登记机关证实的其它非市场货品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