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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了巨额茶水费房子却没买回来 购房人将受托人告了

付了48万元“茶水费”买房却没成功,当初说好购房不成功就退款,却只退了18万元,深圳市村民房纠纷案例,余下部分迟迟不退。购房人吴先生将受托人徐先生告上了法庭。近日,记者获悉,经武汉市青山区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收取茶水费违反公序良俗扰乱市场秩序,因此认定吴先生和徐先生之间的委托合同为无效合同,判决徐先生退还30万元。

花了巨额茶水费房子却没买回来 购房人将受托人告了

2018年9月,吴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徐先生,徐先生称可帮助其购买两套武汉某即将开盘的商品房。两人达成口头委托协议,徐先生帮助吴先生购买房屋,吴先生支付徐先生“茶水费”48万元。

两人约定若购买不成,徐先生退还吴先生全部费用。2018年9月,吴先生先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48万元“茶水费”。9月底,该楼盘开盘完毕,吴先生未能认购成功,之后吴先生多次要求徐先生退还“茶水费”,徐先生再三拖延。

经吴先生多番催讨,徐先生只退还18万元,还剩30万元没退。今年4月,吴先生向青山区法院提起诉论,要求徐先生退还余下的30万元。

庭审时,被告徐先生称“茶水费”是法律不允许的,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一旦交易成功,双方都会从中获益,因此出现的风险也应该是共同承担。

原告吴先生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法院认为该组证据相互佐证,村委会改名证明范文,能够充分证明吴先生确实转账48万元给徐先生委托其购房,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定,根据吴先生提交的其与徐先生微信聊天记录,吴先生应知晓徐先生并无标的房屋开发商的代理销售资格,其向徐先生付高额办事费系借助徐先生个人资源,通过非正常程序获取标的房屋购买资格,该意图非公平获取购房资格的行为,不仅有违公序良俗,损害其他购房者的公平竞购权,也极易扰乱正常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政府主管部门重点整治,因此该委托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法院判决被告徐先生返还余下的30万元给吴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