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产权房网深圳小产权房网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深圳市金纱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0月29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19〕0085号》。深圳市金纱纺织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海关的监管规定,沙井,影响海关统计的准确性,影响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根据规定,蛇口海关予以警告并科处罚款人民币3.12万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19〕0085号

当事人:深圳市金纱纺织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黎萍,海关编码为4403160M1E ,住所:深圳市宝安石岩街道龙腾社区宝石西路37号C单元2001。

2019年9月9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双伟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1.女上衣|梭织13269件,2.连衣裙|梭织5716件。报关单号码:530420190045949010,集装箱号码:PCIU9121106。2019年9月17日,经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当事人实际出口货物为:1.女上衣针织7824件,2.连衣裙5716件|针织。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海关的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统计的准确性,影响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检查(查验)记录表(货管)、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解释报告、装箱单、合同、发票等为证。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并科处罚款人民币3.1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明,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