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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小伙救工友遇难 因农村户口赔偿“同命不同价”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虽然我们都说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但一旦有人因为意外、责任事故、乃至见义勇为等等原因失去了生命,我们又只能用金钱去给予补偿或者慰藉。毕竟人死不能复生,用有价的金钱去补偿无价的生命,人们也不会觉得有什么不妥。

  但是,既然有价,这个价就分高低。如果相同的生命却被不同的金钱来衡量,也就是俗话说的同命不同价,这种事就不妥了。

  5月7号,在青海省格尔木打工的 25岁的河南新乡小伙王超杰,和另外4名工友被派去清理河堤。工作进行中,其中一名工人不慎掉进了河里,被急流冲走,王超杰赶紧把一支洋镐伸向水里的工人,试图他拉上来。另一名来自东北的工友也下水尝试救人。不料,王超杰反而被拉进了水中。最终,落水工人被随后赶来的人们救起,而王超杰和下水救人的东北工友却不幸遇难。

  得知噩耗,王超杰老父亲王立军从新乡老家赶到了青海。老人得知,那个清理河堤的工程,施工方叫西宁天瑞工程有限公司。然而老人在格尔木奔波了半个月,却一直找不到公司的负责人。后来当地政府部门帮助协调,他终于得以坐下来谈谈赔偿。但没想到,对方跟他达成口头赔偿协议之后,却又横生变数。

  王立军:中间经过(多次)协商,当时是天瑞公司出面,口头上七十万达成协议,结果第二天天瑞公司说,冯氏彩钢的人不出面,这个钱不能给,他不应该是第一责任人。

  原来,格尔木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把这个清理河堤的工程包给了天瑞公司,而天瑞公司转手又把工程外包给了一个叫冯氏彩钢的企业。天瑞公司以自己不是第一责任人为由拒绝赔偿。在格尔木市信访局等多方的协调下,天瑞公司又重新回到了谈判桌前。

  王立军:他当时拿笔算嘞,说农民的人均收入一年是6000多块钱,算二十年,才算十三万多,我梁女的抚养金养到十八岁给我算四万多块钱,包括丧葬费,村委统建房,算到一块算了十九万。

  对方愿意赔偿给王超杰家19万多元,然而让王立军震惊的是,在意外中遇难的那名东北工友,却被允诺得到将近50万的赔偿。不到20万对将近50万,还是那句话,虽说生命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同命不同价让王立军很难接受。

  王立军:当时我就说,你是咋算嘞,同样都是一条人命,东北那个算40多万,给俺算20多万,差异就怎大,农村到底是弱势群体?当时这样一说,他那个律师说不谈了,村委统建房,你没诚意,他站起就走。

  那么,同样的人命、在同一个救人行为中遇难,王超杰和那名东北工友的赔偿款为什么差这么多?原来,那名东北工友是城镇户口,而王超杰是农村户口。河南裕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喜强介绍,在死亡赔偿标准上,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确实存在区别:

  崔喜强:他如果是在当地城市生活工作一年以上,主要生活来源于城市,可以按照当地的标准来赔偿,咱侵害责任法和人身受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一般是按照诉讼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是农村居民两个标准,他如果是农村户口的话按照这个计算,是不一样的,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的区别是有法律规定的。

  在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一个“或”字,那意思就是按哪个来都行,企业当然挑那个钱少的来赔偿,严格说也并不算违法。

  其实早在2009年,时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的王胜明,就对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观点,那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首次明确对同命不同价现象作出回应。王胜明明确表示,倾向于适用统一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王胜明解释,统一标准不宜以城乡划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而是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统一标准;个人差异,有时可以考虑,有时可不考虑,如交通肇事、矿山事故等发生人数较多伤亡时,可不考虑个人差异,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

  的确,以城乡户口来区分赔偿标准做法的形成有它的历史和现实原因。河南大学公共管理系副主任刘辉教授认为,这种现象虽然不可能立刻绝迹,但至少可以建立补充性的救助机制。

  刘辉:同命不同价,这样一个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由于逝者的这种户籍身份的不同,所导致补偿标准不同,他不代表现实的公平和正义的要求,是不公正的,是亟待改变的,在这种制度目前没用办法改变的情况下,应该通过培育新的制度,比如说所在城市省内或者逝者所在地设立见义勇为的基金,通过基金这种发生进行制度性的救助。

  王超杰的事件有了最新的进展,在社会司法救助和媒体的帮助下,工程的最终承包人冯氏彩钢承诺赔偿王超杰家50万元,但目前仍有20万没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