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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概念和法律属性及合法化意义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的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目前的“小产权房”、“乡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连外村农民都不能够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

  和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没有土地出让金概念,也没有开发商疯狂的利润攫取,所以,“小产权房”的价格,一般仅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1/3甚至更低。这是大量城镇居民顶着产权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

  那么,乡产权房的法律属性如何,其究竟是否合法、能否购买或转让?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乡产权房只要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其就是合法建筑,法律是允许乡村集体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的。因此,并非只要是乡产权房就是非法建筑2018松山湖小产权房,其只是因销售环节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才让人误认为是非法建筑

  既然是合法的,那么乡产权房是否可以购买和转让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的法律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乡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

  “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意义

  符合我国的松山湖小产权房执政方针和政策。

  1、“小产权房”的存在符合“三个有利于”的要求。“小产权房”的存在是合理的。我国现在正处于改革阶段,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只要它是合理的,只要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平湖新南统建楼,有利于提高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我们就要肯定它。

  2、“小产权房”的存在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小产权房”的合法化关系到8亿农民的切身利益,作为执政党要代表我国深圳2018小产权房转正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必须代表这8亿农民的权益。土地作为农民的核心的财产,执政党要立法明确确立农民的所有权。

  能增加土地供应渠道,降低房地产成本,使更多的城乡居民能够买得起房。由于目前土地供应渠道的狭小和单一,村委统建楼有什么证明,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城市居民房地产建设的需要,再加上相当多数的开发商囤积土地,使全国城市房屋价格直线上升,相对于居民收入水平,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都慨叹买不起房。简易的手续使人们不顾政策的风险而踊跃购买。这种现象本身就说明了人们对于“小产权”房屋合法化的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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