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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构建我国的小产权房买卖流转制度

应该如何构建我国的小产权房买卖流转制度?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不问土地所有权性质,同地同权应是总体思路和发展方向,因为小产权房买卖流转本就只是土地使用权问题,与土地所有权没有直接关系。但也应考虑到在当前情况下,小产权房处理已不是一个单纯法律问题,而“更多是一个政治问题”,因此,小产权房买卖流转制度改革进程应与社会保障推进程度相适应,充分考虑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因素。笔者主张区分已建成的存量房与未建成房屋分开考虑。对历史存量房,由于小产权房的形成政府、房屋建造人、购房人都有一定责任,法律制度也不完善,故应以尊重事实、发挥物的效能为首要目标;对于未建成的房屋,应重在维护法的尊严、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衡量标准,通过利益机制抑制违法冲动。  具言之,对于已建成的存量小产权房,应视如下情况分别出理:

  1.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应以盘活资产、发挥物的效能为原则,因此,应通过赋予农民处分权、允许其自由流转。但宅基地取得具有一定身份性,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情况下应享有优先购买权;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购买则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在当前情况下,宅基地确实承担着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宅基地上房屋的流转应与社会保障相联系。对此,笔者认为如下方式都值得考虑:⑴分步走的路线图式办法。先允许不危及农民基本生存的房屋流转,在社会保障问题基本解决后,再推广至其他房屋。换言之,允许在宅基地共有、或能证明已在异地购房情况下的富余房产转让,但对宅基地整体转让进行限制。以后,随着农村社会保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最终过渡到无限制的自由流转。这尽管不太符合法学一体式的解决方式,但比较符合我国改革摸着石头过河的实用主义国情。⑵一体式解决方式。允许房屋自由流转,规定土地使用费的一定比例必须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保障,同时规定较为严格的房屋交易第三方监管,保证其落到实处。

  2.对于乡镇集体企业经过审批为职工建造的住宅,应无限制的允许其流通,但可规定同等情况下企业内部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3.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造在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考虑到其主要是行政违法,对耕地威胁并不大,且其形成有十分复杂的现实原因,因此,在追究责任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补办手续赋予其合法身份,解决其流转问题。  4.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耕地上建造的房屋,应视为违法建设,坚决拆除,其流转自不可能。  经过采取上述梳理措施之后,对于此后建造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宅,应坚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依据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遵守情况确定归属与流转事宜。对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合法审批建造的房屋,赋予完全产权,允许其自由流转;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建造的住宅,一律不承认其物权,禁止其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