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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逾期两个月仍未完工

去年7月,市民曾翔在我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新房,大岭山,并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将装修事宜全权委托给对方。

“我与该装修公司商定采取全包的方式进行装修,合同里注明了所有的装修细节,也约定了完工期限,工程总价为9.9731万元。”曾翔说,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期限是100天,开工日期是2018年7月11日,到2018年10月21日所有的装修都应该完成,但随后装修公司的做法让他很无奈。

曾翔说,高埗,装修期间,装修施工人员不但因为疏忽,损坏了厕所的浴盆,还拖到11月底都没有进行更换。同时,新房卫生间的马桶、花洒、洗手柜、厨房推拉门、全房灯具等都没安装。“对于装修进度的拖延,装修公司从未作出回应和改进。”

协商无果后,在工程款已支付了98%,约束力比较小的情况下,曾翔只好拨打了12315热线电话将装修公司投诉至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管局寻求解决办法。

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随后,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联系了装修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并告诉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以及《合同法》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经劝说,装修公司的经营者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和曾翔重新签订了装修进度表,承诺在1月8日前全部装修完毕,并且在装修尾款中减免496元作为补偿。

在此,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装修中延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业主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一定不要忘了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而且在合同上标注清楚彼此的义务与权益,注明具体的违约金额和细则,然后严格按照合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