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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影网络(图片与文字无关)

据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5月20日消息,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日前发布《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该规划提到,为了加快广州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一体化经营场所”的登记发证工作(以下简称“一体化经营场所”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到2020年完成“一体化经营场所”登记发证工作,保护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促进农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维护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秩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

该计划还规定,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将不进行所有权登记。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不予办理权属确认登记。

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不进行权属确认登记。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范围是指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集体土地范围内永久存在且结构完整的主要农村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围栏、厕所等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不予办理权属确认登记。

对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变”的原则,以前依法发放的宅基地证书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继续有效,不得重新登记。房地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如果已经组织了房地产一体化权属调查,可以换发房地产一体化权属证书。

宅基地已经登记,农村房屋尚未登记,群众有意愿变更房地产证的,申请人可以提交农村房屋补充调查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登记。

如果面积超过“一户一居”,超出部分不予登记。

根据现有宅基地物权登记原则的规定,对于没有宅基地使用权来源资料的房屋,未经批准占用建设用地的,应当查明土地的历史用途和现状,依法按规定分类后进行物权登记。严禁通过房地产登记将非法使用土地合法化。

按照房屋所有权登记面积、土地面积、房屋面积超过“一户一房”房屋标准的,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予以所有权登记,超过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栏注明不作为所有权登记面积。现有宅基地房屋的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历史实施的政策确定。2015年7月15日以后建成的农民住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该计划的全文如下:

广州市“房地一体化”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加快广州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以下简称“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到2020年完成“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维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农村振兴战略实施,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目标和任务

通过“一般登记”的方式,重点将放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的统一登记上

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变”的原则,以前依法发放的宅基地证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再重新登记。房地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如果已经组织了房地产一体化权属调查,可以换发房地产一体化权属证书。宅基地已经登记,农村房屋尚未登记,群众有意愿变更房地产证的,申请人可以提交农村房屋补充调查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登记。

三。应用主题

(一)申请宅基地和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主体。

原则上,他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所有家庭成员同意,也可以是户主或家庭成员的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登记发证: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避难等原因迁出户口的。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原因,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已经拥有宅基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而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农村居民(包括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产权不变。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不予办理权属确认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主体登记发证。

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镇(街)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镇(街)村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等));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国家有关改革试点政策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主体。

四、权利登记原则

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19]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开发[2016]191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用地政策摘要和文件汇编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办函[2019]224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条例[2019]11号)等文件的规定,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向现实、服务社会”的原则各区应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确定本区的具体登记原则。

(一)存量宅基地实行一房一权登记原则。

2002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农村住宅建筑,至今未进行扩建、改建的,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社))批准,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发给证书。村庄(社区)报乡镇(街道)审批后,确认权属登记。

2.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资料。(1)对于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的农村住宅建筑,如果村(社区)同意(确认业主、面积、四至)

(一)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完成的农村住宅建筑符合住宅用地资格。如村(社区)同意(确认住宅用地使用权人、面积、四维范围、房屋竣工日期等)。)公开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镇(街道)确认符合“一户一房”标准和建筑面积的,区规划资源部门在核实建设用地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变化后,确认权属登记。

(2)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的农村住宅建筑符合住宅用地资格,且村(社区)同意(确认住宅用地使用权人、面积、四向范围、房屋竣工日期等)。)并宣布30天内无异议,如果镇(街)确认其符合“一户一宅”标准和建筑面积,区规划资源处将确认其为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变更的建设用地,且符合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确认登记。

(3)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4日完成的农村住宅建筑未纳入三年行动计划和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符合宅基地配房条件。如果村(社区)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维范围和房屋建造日期等)。)并于30日宣布无异议,镇(街道)确认其符合“一户一房”标准和建筑面积,需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经区规划资源部门核实,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土地空间规划经批准实施后,应当符合土地空间规划),并予以登记确认。

4.按照房屋权属登记面积、土地面积、房屋面积超过“一户一房”房屋标准的,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予以权属登记,超过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言栏注明不作为权属面积登记。现有宅基地房屋的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历史实施的政策确定。2015年7月15日以后建成的农民住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5 .集体经济组织的非村民成员使用宅基地。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需要,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对新建房屋和占用的宅基地进行登记。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已在农村合法取得的房屋而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出具证明。在《不动产权证》栏中,应该指出"权利持有人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前成员的房屋的合法继承人"。居民(包括华侨)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原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农村房屋,其房屋产权未发生变化的,经村(社区)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和房屋竣工日期等))和公告30天无异议的,应当登记权利确认,并在注栏《不动产权证》注明“该权利人是非村集体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定居城市后,原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进行登记。

6.不覆盖村庄规划的地区,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确定不覆盖村庄规划的农村集体组织和时间

(二)1987年1月1日以后,经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村(社区)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镇(街)企业用地和其他集体土地,按照区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确定。

2.无土地所有权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的历史用途和现状,按规定分类后进行权属登记。严禁通过房地产登记将非法使用土地合法化。1999年1月1日前,土地利用现状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查明土地的历史利用和现状,发现土地合法利用的,应当经所在村(社区)批准,并公示30日,不得有异议。经镇(街道)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登记确认权利。1999年1月1日以后,土地利用现状改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审批程序按规定完成后,确认权属登记。

V.工作步骤

“一体化经营场所”的登记发证由各区人民政府以“一般登记”的形式组织实施,实行所有权统一调查、登记发证、成果转让。各区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方法步骤、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原则、时间安排、资金保障和工作要求,并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一房一厅”房地产总登记通知,明确总登记范围、时限和条件等要求。

筹备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2月)。

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确定调查小组,开展宣传培训。进行初步数据收集、确定调查范围、准备技术设计文件、预先编号房屋、制作工作底图、准备工作清单、调查工具等。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3月-2020年10月)。

区人民政府发布一般登记通知,规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内容、时限和原则。根据技术准则的要求,应对公民权利进行全面调查。在农村地籍调查和房地产登记数据的基础上,开展农村房屋调查和补充土地调查,全面了解农村土地和房屋的位置、面积和权属的基本情况,形成符合“房地产一体化”要求的正确登记和发证结果。调查结果初步形成后,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对房地产权利人信息、权利调查结果和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入注册期)。如对公告、宗地图、房屋平面图等无异议。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制作并输出,并将房地产登记申请表等材料提交权利人签字。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审核,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三)验收总结阶段(2020年11月-2020年12月)。

建立农村维权调查结果数据库,对维权调查结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在现有的房地产登记信息平台上,办理“房地产一体化”权属登记,收集并提交登记结果数据,建立结果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现登记认证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为了适应“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的要求,充分利用农村地籍调查、房产登记等数据成果,按照国家有关调查法规和标准,通过对房屋和土地权属的调查和测量,对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权属的调查资料和房产测量图进行补充和完善,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权属的登记发证提供依据。每个区可以选择一种适合实际情况的方法和技术路径,同一区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调查方法,实现农村房地产权属调查的全覆盖。如果用简单的方法进行房屋测量,房地产登记簿和产权证的附栏应注明“今后如有精度较高的测量结果,以高精度数据为准”。申请人要求高精度测量并自行提供高精度测量结果的,经审查同意后采用。

七.预期结果

(a)论文结果。

1.技术计划(包括工作实施计划、技术设计文件等。);

2.大规模制图数据;

3.调查数据;

4.各级质量控制检查记录、检查报告、技术总结、工作总结、验收报告等。

(2)电子结果数据。

1.农村房地产权属调查数据库;

2.电子文档数据(所有文档的电子数据和电子版本)。

八.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是负责农村“住房与土地一体化”登记发证的主体。它负责组织和实施区内的注册和认证工作。具体工作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牵头,区农业和农村局、财政局和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共同参与。区规划自然资源处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实施业务指导、检查验收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区农业和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区财政局负责将具体工作资金纳入预算,以确保资金到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房地产登记和征收网点可延伸至城镇(街道)和村庄(社区),以集体接受登记申请。

九.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房地一体化”权属登记发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成立以地区负责人为首的工作组,加快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住房与土地一体化”登记发证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和农村局配合市人民政府监督协调工作,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工作联动,共同做好“住房与土地一体化”的登记发证工作。

(2)政策保障。各区人民政府认真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责任,积极主动,因地制宜制定地方确权登记政策,发布实施细则,确定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具体内容,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具体程序,限定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使用面积和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的标准,统一确定未纳入村(村)规划的村庄和时限。

(3)财务

(4)宣传和保护。根据建立和实施统一的房地产登记制度的要求,组织各种宣传活动。各区人民政府要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房地产与房地产一体化”的登记发证工作,充分调动乡(街道)、村(社区)干部和农民参与工作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国家商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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