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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规范土地供应登记管理 全程跟踪土地开发利用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史小辉 通讯员 卢江丽)1月11日,记者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获悉,近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已出让土地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通知》指出,已出让土地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的管理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办理开工、规划设计、房产预售、竣工验收及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等过程中,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土地出让合同或供地协议、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等记载的相关内容,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

  《通知》明确,土地供应部门办理供地手续时,应在出让合同或供地协议中明确土地使用条件。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应在不动产权证上载明地块的土地用途、各用途建筑面积比例、容积率、规划条件审批证及证号等主要信息,如发生合法变更的,应及时依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变更土地登记信息。

  土地使用权人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供地协议及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用途、各用途比例、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如建设项目的主要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变化但未取得调整后的土地证明文件,或项目土地用途、各用途建筑面积比例及容积率等三项土地主要使用条件与土地证明文件不一致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通知》强调,住房主管部门在受理预售审批许可时,需审核宗地不动产权证中记载的主要土地使用条件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告知函是否一致。项目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可核发《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核发项目规划核实证明。若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土地主管部门对已出让土地的开发利用全程进行跟踪监管。重点对用地的地价款收缴、开竣工违约、闲置土地查处等供后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巡查及监管;在办理土地转让、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审批、抵押及变更登记等手续时,须一并审查该宗土地的供后开发利用情况和监管记录。存在违规违约使用土地行为的,,应依法处置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属于违规建设的,由项目属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通知》要求,土地、规划、建设、住房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加强对已出让土地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的监管。并可根据管理需要,建立诚信档案及惩戒机制,对存在违约违规行为的土地使用权人,可列入诚信档案,按本部门或要求其他部门按相关职责进行联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