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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开展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行动

合肥市开展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行动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自然资源部近日发布了《落实国务院大督查土地计划指标奖励省份名单公示》。安徽省2018年土地利用计划执行综合排名全国第三,得到5000亩土地计划指标奖励。这份荣誉得益于全省去年开展的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行动。该行动不仅消化利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21.6万亩,还对2009年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前形成的批而未供的20.37万亩土地一并进行了清理处置。

  此次专项行动中,合肥市的表现较为突出,截至2018年年底,全市处置批而未供土地89442亩,处置率达170%以上,处置闲置土地16100亩,处置率达295.95%。

  分类解决批而未供用地

  合肥市对尚未完成“两公告一登记”的用地,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工作,及时完成有关材料的签章工作。对尚未完成征地拆迁以及存在司法纠纷的,加大征地拆迁力度,倒排工作时间,依法完成征收,使其达到供地基本条件,并督促用地申请单位办理供地手续。对正在办理立项、规划、环评、土地收储等手续和规划调整的,由各地政府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明确整改措施和办理时限。

  对原项目未落实、已调整、取消、近期无建设计划的用地,合肥市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明确重新安排新项目的具体时限,或调整规划优先用于民生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租赁住房项目以及人才公寓项目使用。对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经调查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可按城市绿地使用,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直接划拨给各地相关部门。对道路用地采取分段报批、拟整体供应的,道路实施主体单位尽快办理已批路段的供地手续。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的,各地政府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完成地块周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限时供地。

  对未供先用且属民生项目、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的用地,合肥市在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后,按程序办理供地手续;经营性项目须依法严格查处,查处到位后重新组织上市供应。对批而未供土地现状保持农转用审批时使用原貌,,面积在10亩以上、近3年不安排规划建设的,在报经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申请调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盘活批而未供转用指标,保障急需项目用地。对省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面积小于国务院批准面积的部分,争取在监测与监管系统中予以核销。对已供地但在监测与监管系统中未与征地信息相对应且未录入系统的,经核对后予以调整录入。

  合肥市规定,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2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在监测与监管系统中予以核销。对已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调整不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且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在监测与监管系统中予以核销。失效或撤回的用地批准文件,由市、县人民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实地核实后汇总报自然资源部。经自然资源部核销的,用地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相关土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年度变更调查中按原地类认定,相应的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相关税费等仍然有效。

  鼓励转让及合作开发闲置土地

  收到闲置土地(含疑似)项目清单后,合肥市按照及时、如实的原则进行核实、举证,判定为非闲置土地的,及时上报核销。对配套设施不完善、前期工作迟缓等原因,导致无法进场施工造成土地闲置的,限期消除无法进场施工因素,推进项目尽快开工。对因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1年内能处置到位且土地使用权人愿意继续开发的,可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2年内能处置到位且土地使用权人愿意继续开发的,采取安排临时使用、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等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人不愿意继续开发的,可通过协议方式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合肥市规定,对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确因无力建设的项目,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闲置工业用地,除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应收回的情形外,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其中用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可依照原相关政策适用过渡期政策。对涉法涉诉暂时无法开工建设的,积极与法院和债权人沟通协商,达成处置意见后,尽快落实处置方案。对政府融资平台土地,要限期注销抵押权,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注销不动产权证。(洪曙光 丁妍 记者 徐慧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