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业日报
2020-05-21 08:37
[摘要]
日前,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该方案提到,为了加快广州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下简称“房地一体”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房地一体”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
据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5月20日消息,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日前发布《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该规划提到,为了加快广州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一体化经营场所”的登记发证工作(以下简称“一体化经营场所”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到2020年完成“一体化经营场所”登记发证工作,保护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促进农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维护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秩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
该计划还规定,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将不进行所有权登记。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不予办理权属确认登记。
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不进行权属确认登记。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范围是指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集体土地范围内永久存在且结构完整的主要农村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围栏、厕所等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不予办理权属确认登记。
对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变”的原则,以前依法发放的宅基地证书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继续有效,不得重新登记。房地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如果已经组织了房地产一体化权属调查,可以换发房地产一体化权属证书。
宅基地已经登记,农村房屋尚未登记,群众有意愿变更房地产证的,申请人可以提交农村房屋补充调查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登记。
如果面积超过“一户一居”,超出部分不予登记。
根据现有宅基地物权登记原则的规定,对于没有宅基地使用权来源资料的房屋,未经批准占用建设用地的,应当查明土地的历史用途和现状,依法按规定分类后进行物权登记。严禁通过房地产登记将非法使用土地合法化。
按照房屋所有权登记面积、土地面积、房屋面积超过“一户一房”房屋标准的,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予以所有权登记,超过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栏注明不作为所有权登记面积。现有宅基地房屋的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历史实施的政策确定。2015年7月15日以后建成的农民住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该计划的全文如下:
广州市“房地一体化”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加快广州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化”登记发证工作(以下简称“房地一体化”登记发证)
在本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永久性存在且结构完整的主要农村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户、农具房、围栏、厕所等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不予办理权属确认登记。
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变”的原则,以前依法发放的宅基地证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再重新登记。房地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如果已经组织了房地产一体化权属调查,可以换发房地产一体化权属证书。宅基地已经登记,农村房屋尚未登记,群众有意愿变更房地产证的,申请人可以提交农村房屋补充调查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登记。
三。应用主题
(一)申请宅基地和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主体。
原则上,他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所有家庭成员同意,也可以是户主或家庭成员的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登记发证: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避难等原因迁出户口的。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原因,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已经拥有宅基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而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农村居民(包括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产权不变。城市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和地上房屋